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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514号原告:赵某,女,住安达市。被告:魏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