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514号原告:赵某,女,住安达市。被告:魏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