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鹏王猛何彦国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何彦国,王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43号原告:乔鹏,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二粮库对面远大汽修。被告:何彦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盛世宾馆。被告:王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龙泉浴宫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鹏与被告何彦国、王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