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民、侯西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民,侯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郭民,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岱岳区被执行人:侯西国,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军分区修械所小向阳区4号楼4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执行郭民与侯西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28日经网络查询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