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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石岩岑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石岩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811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负责人:孙国战,行长。被申请人:石岩岑,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被申请人石岩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2017)吉0122民督8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岩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22民督8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92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