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张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717号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国市兴隆路2号。法定代表人:明小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冬冬,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生,安国市。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冬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冬冬名下存款40000元及名下吉利牌汽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现金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冬冬名下存款40000元或张冬冬名下吉利牌汽车一辆(牌照号冀F×××××)。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