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平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某1、王某等与万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1,王某,万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平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万某1,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1,系王某之夫。被告:万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系原告之子。原告万某1、王某与被告万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直至二原告终生为止。事实与理由:其有三个子女,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均已成家。被告系原告之子,现原告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有经济收入,两个女儿愿意赡养原告,儿子王小虎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王某身患××,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特提起诉讼。被告万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户口证明,当庭陈述就要求被告万继虎支付赡养费,不让两个女儿支付赡养费,因为两个女儿出嫁,其什么也没给她们。其与被告已分开生活,其分得的4亩责任田都在万继虎耕种,但地亩补贴款一直由原告领取。二原告享受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80元。上述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6.74元,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为8586.59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生活费、医疗费用和护理。原告万某1、王某将被告万某抚养成人,现二原告年老××,被告万某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根据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原告的三个子女应当每月承担赡养费477.03元(8586.59÷12÷3X2)。鉴于二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实际收入来源和其责任田由万某耕种及其放弃让两个女儿赡养的事实,本院酌情被告万某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并责令被告万某每周探望、照顾二原告一次。原告要求被告对二原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该请求过高且缺少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小虎每月支付原告万某1、王某赡养费6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把当月的赡养费支付完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二原告去世止;责令被告万某每周探望、照顾二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