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9号申请人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郑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吴云学,执行董事。2017年7月16日,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713295667338876,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系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游泳场;零售预包装食品、住宿;会议组织、承办等。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一直不能正常进行,经营资金匮乏,自2016年上半年以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为34,243,224.29元,负债额142,271,119.89元,资产负债率415.47%。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山东常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