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凤玲与张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玲,张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玲,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永田,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凤玲与张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114元(执行标的5064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