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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凤玲与张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玲,张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玲,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永田,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凤玲与张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114元(执行标的5064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