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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李灿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40号自诉人:XX阳,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李灿,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XX阳诉被告人李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1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阳撤回对李灿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