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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成县支行与王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王某,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住所地:成县城关镇西大街8号。负责人:杨国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孙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22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邮政银行成县支行与王某、张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申请人���政银行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孙某于2017年7月30日偿还邮政银行借款50%(已履行14000元)。二、剩余50%借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三、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交至王某邮政银行成县支行换款账号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