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执字第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春,谢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江春,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谢爱花,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江春、谢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峡执字第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邓志华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