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国庆与郭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庆,郭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90号原告:余国庆,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郭锋,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余国庆诉被告郭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郭锋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免收,退还原告余国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