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国庆与郭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庆,郭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90号原告:余国庆,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郭锋,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余国庆诉被告郭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郭锋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免收,退还原告余国庆。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