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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明科与曹善军姓名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科,曹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科,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曹善军,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明科与被执行人曹善军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