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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豆某与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白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31号原告:豆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白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豆某诉被告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豆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豆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