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豆某与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白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331号原告:豆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白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豆某诉被告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豆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豆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