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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某1、梁劲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1,梁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34号申请人:叶某1,男,200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法定代理人:叶某2,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系叶某1的父亲。被申请人:梁劲松,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粤S×××××号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叶某1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梁劲松名下的粤S×××××号车(以价值20000元为限)。担保人叶某2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梁劲松的粤S×××××号车(以价值2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