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22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