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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22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