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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850号原告:高某,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