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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祖友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祖友,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10号原告:周祖友,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静,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领,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玲,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周祖友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周祖友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和《大格山隧道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无效。原告将场地及设备等物资移交给了被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完成结算。作为大格山隧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为工程垫资,投资资金、购置设备、组织人员实施本工程,完成了绝大部分主体工程,实际支出了多项费用,合计欠付工程款3748.4284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铁十八局: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48.428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的资金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范畴,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诉工程位于云南省丘北县的事实,结合原告诉请标的金额,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裁定: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3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云桂铁路时开挖隧道而引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三、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在云××铁路××标段××隧道出口工程施工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属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冯春梅审判员 杨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国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