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饭坡乡。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姜书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嵩县伊源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