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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宝庆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庆,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吕宝庆,男,1947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林果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宝庆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