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岗与石刚、高风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石刚,高风林,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422号原告:王岗,男,17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石刚,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高风林,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3号。经营者:李小军。原告王岗诉被告石刚、高风林、银川市兴庆区万宝楼一品私房菜餐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