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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抢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022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建,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鲁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建犯抢夺罪追缴罚金(2017)浙10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李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0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