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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东,经理。被执行人: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华,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鑫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