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0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鄂E×××××丰田牌汽车属王某所有,王某可持本裁定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