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蒯政兵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政兵,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536号原告:蒯政兵,男,1951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综合车间三501。负责人:梁佐琼,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蒯政兵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蒯政兵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蒯政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蒯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蒯政兵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