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荣波盗窃罪、邵洪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荣波,邵洪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8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荣波,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洪杰,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荣波犯盗窃罪,被告人邵洪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荣波、邵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荣波于2017年4月8日凌晨,使用工具窜至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商场内荟萃楼珠宝店内,盗窃该店黄金饰品若干,经物价部门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59,941.00元。被告人邵洪杰在明知是田荣波盗窃所得黄金饰品的情况下,帮助田荣波欲将上述黄金饰品掩埋,二人正欲取工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田荣波、邵洪杰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陈述、破案及抓捕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方位示意图、损失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光盘三张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邵洪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田荣波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邵洪杰刑事责任,邵洪杰系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荣波、邵洪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荣波与被告人邵洪杰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田荣波使用剪刀等工具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中东新生活商场内的荟萃楼珠宝店棚顶破坏后钻入该店内,其将该店监控设备关闭,并将报警设备破坏后盗走该店部分黄金、18K金、金镶玉等饰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59,941.00元。被告人邵洪杰明知被告人田荣波所持有的该些物品系其盗窃所得,而欲帮其将所盗赃物予以掩埋,在被告人邵洪杰与被告人田荣波取工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扣押,并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荣波、邵洪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且经庭审质证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洪杰明知被告人田荣波持有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荣波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洪杰为帮助被告人田荣波掩埋所盗赃物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邵洪杰系犯罪未遂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邵洪杰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关于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邵洪杰认罪悔罪,且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荣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邵洪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秀茹人民陪审员 王伟红人民陪审员 秦海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源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