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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65号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仪青,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经理。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281执保8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及查封了其车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郑州路支行账户)。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郑州路支行账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