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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高端联盟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高端联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274号申请人: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黎怀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友,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高端联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5号。法定代表人:郭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端联盟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8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208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四川高端联盟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8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