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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梅,杨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梅,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三里湾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10090341被执行人杨德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102800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与被执行人杨德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德成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