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梅,杨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梅,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三里湾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10090341被执行人杨德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102800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与被执行人杨德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德成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