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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丹县人民政府与韦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丹县人民政府,韦兴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57号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法定代表人:覃康平,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腾宽,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兴旺,男,现住南丹县。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韦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韦兴旺已自动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原告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已经实现。现原告以该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丹县人民政府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陈龙祯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