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丹县人民政府与韦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丹县人民政府,韦兴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57号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法定代表人:覃康平,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腾宽,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兴旺,男,现住南丹县。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韦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韦兴旺已自动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原告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已经实现。现原告以该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丹县人民政府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陈龙祯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