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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庆海、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庆海,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陆庆海,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邱建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陆庆海与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建华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建华名下车牌号为浙K×××××福田牌货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