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敏与刁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刁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民初1427号原告:刘敏,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殿存,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刘敏与被告刁殿存、杜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殿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借款本息1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要求原告将该款打入林冠军卡号,2014年1月22日被告将该款取走。2017年3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利息9万元的借条,但至今未还款。2017年7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出对被告杜士伟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被告刁殿存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刁殿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0日,被告刁殿存向原告刘敏借款10万元。2017年3月12日,被告刁殿存为原告刘敏出具了借本金10万元、利息9万元(月息3%)的借条一份,并于同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本院认为,原告刘敏与被告刁殿存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可按月利率2%计算为8133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殿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1333元,共计181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共计357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受理费87元。由被告刁殿存负担受理费196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