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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志与晏可超、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晏可超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241号原告:宋志,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院3号楼C612。诉讼代表人:韩传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晏可超,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原告宋志与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晏可超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宋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樊 星书 记 员  尚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