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嘉美与范文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美,范文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66号原告:李嘉美,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被告:范文馨,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原告李嘉美与被告范文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嘉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嘉美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