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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嘉美与范文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美,范文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66号原告:李嘉美,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被告:范文馨,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原告李嘉美与被告范文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嘉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嘉美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