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园文、谭建斌、毛元春、万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园文,谭建斌,毛园春,万瑰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317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祝,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园文,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建斌,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园春,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万瑰丽,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园文、谭建斌、毛园春、万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被告毛园文、谭建斌、毛园春、万瑰丽已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淑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