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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乔鹏与何彦国、徐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何彦国,徐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39号原告:乔鹏,男,1984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何彦国,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徐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乾安县乾安镇。原告乔鹏与被告何彦国、徐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乔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