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莱阳市谭格庄德迪农资经销处与于雷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2436号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德迪农资经销处,经营者:李德迪,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于雷甲,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德迪农资经销处与于雷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原告化肥款41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到2016年为被告供应化肥多年,被告共欠化肥款6619元,期间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支付了2500元,尚欠411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雷甲自2013年至2016年多次从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德迪农资经销处购买化肥,原告出具了由其经营者李德迪书写的欠条6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化肥款6619元。其中4份欠条有被告于雷甲签名,欠款额为4964元;另2份欠条中,1份欠条没有被告于雷甲的签名,欠款额为335元,1份欠条被告签名写在前面,欠款额为1320元。被告已经偿还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30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5月14日、2016年8月28日的有被告签名的4份欠条,能够证实欠款额共计4964元,被告应予支付。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欠款额为335元的欠条,没有被告签名,本院不予采信。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欠款额为1320元的欠条,被告签名写在前面,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雷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德迪农资经销处付清所欠化肥款2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特快专递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延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