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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钟连富、余藤秀、王远彬、梁绍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钟连富,余藤秀,王远彬,梁绍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原内江市兴隆村镇银行沱江支行)。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榕树巷8号1幢1层1-4、1-5、1-6、1-7、1-8、1-9、1-10号。法定代表人:许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钟连富,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余藤秀,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梁绍真,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