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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某、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廖某,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3日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10800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655号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夏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