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汝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汝冰,张培朝,张明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46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被申请人王汝冰,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培朝,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张明昭,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主席冠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汝冰、张培朝、张明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汝冰、张培朝、张明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天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16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汝冰、张培朝、张明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汝冰在冠县水利局2016年3月到2017年6月的工资2393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