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建平与张革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建平,张革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31号原告:饶建平,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张革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建平为与被告张革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建平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