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王蓉,姜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32-744号、育才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77218298J。法定代表人潘志刚。被执行人王蓉,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姜伯娟,女,1988年8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蓉、姜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蓉、姜伯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124999.9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交纳诉讼费26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姜伯娟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世纪星城11幢0703室房产已轮候查封,本院另案已在处置中;被执行人王蓉名下车牌号为浙D×××××小型越野客车已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