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为国与蔡娜、夏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为国,蔡娜,夏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为国,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娜,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小花,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为国与蔡娜、夏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蔡娜、夏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娜、夏小花支付杨为国借款本金18万元,但被执行人蔡娜、夏小花至今未主动履行。被执行人蔡娜、夏小花因违反报告财产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轮候冻结蔡娜的工资卡,查封被执行蔡娜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西路住房。经查,被执行人蔡娜名下该房产与第三人张霞涉及纠纷,目前属于不能处分的财产,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