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30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君梅与石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梅,石运建,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30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君梅,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石运建,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武敏,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君梅与被执行人石运建、武敏(2015)芝毓民初字第10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0000元,现因本案需要扣划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敏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修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