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30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君梅与石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梅,石运建,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30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君梅,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石运建,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武敏,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君梅与被执行人石运建、武敏(2015)芝毓民初字第10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0000元,现因本案需要扣划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敏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修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