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汪欠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欠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192号原告: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东街4区5幢204号。法定代表人:陈琼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欠火,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原告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华公司)与被告汪欠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煌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欠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煌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汪欠火向煌华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汪欠火负担。事实与理由:煌华公司将位于泉州市××城区东街××区××号店面出租给汪欠火用于经营使用,汪欠火因经营不善要求退租,于2015年4月30日向煌华公司出具一份申请书,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尚欠煌华公司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经煌华公司催讨,汪欠火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汪欠火未作答辩。煌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汪欠火的户籍证明、房屋总产权证初始登记证明、申请书各一份等为证。汪欠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因此,煌华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汪欠火曾向煌华公司承租位于泉州市××城区东街××区××号店面,截止2015年4月30日,尚欠煌华公司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为此,汪欠火于2015年4月30日向煌华公司出具申请书一份,确认上述所欠租金及水费的事实。2017年1月13日,煌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2015年4月30日,汪欠火已确认尚欠煌华公司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汪欠火确认欠款后曾支付煌华公司款项,故煌华公司请求汪欠火立即支付尚欠的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汪欠火确认欠款后,依法应立即支付欠款,但直至煌华公司2017年1月13日提起诉讼,向其主张权利时,汪欠火仍未偿还欠款,存在违约,应赔偿煌华公司的经济损失,故煌华公司请求汪欠火支付所欠款项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汪欠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汪欠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5200元、水费167元,合计353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由汪欠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良直人民陪审员 张文琼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小玲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面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