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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陈清团、苏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陈清团,苏梅英,杨国平,陈清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710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洪佑村。负责人:白文耀,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江,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清,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陈清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梅英,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陈清团之妻。被告:杨国平,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清阳,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被告陈清团、苏梅英、杨国平、陈清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以被告已还清款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黄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