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济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2民初1304号原告:张济,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朔城区万福财苑9号楼1单元502室。原告张济诉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与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张济因丢失档案给张济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济于1973年12月13日应征入伍,并于1978年4月1日退伍,1987年张济入职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从事司机一职,1991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24日,张济年满60周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退伍军人可每月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但民政局要求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材料才能予以办理。2016年初,张济到朔城区人民武装部寻找档案,被告知档案早已被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提走,后张济到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寻找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无法找寻,导致张济至今无法享受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给张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张济认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妥善保存职工档案系其法定义务,现因其过错丢失档案导致张济无法享受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给张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张济所提诉讼请求严重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张济的诉讼请求。2、张济提交证据里的提档人陈月华,经答辩人反复查询确认,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从未有此人,此人非答辩人的员工。3、答辩人从未拿过张济的档案,也从未签署过保管合同。张济向答辩人主张索要档案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济的诉讼请求。张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张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济是适格诉讼主体。2、朔城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复员军人档案登记簿。证明提取档案人是平朔的陈月华。3、张济的户口复印件。证明张济是农村户口,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4、退伍证。5、中煤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工作证。证明张济是中煤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合资矿生产部工人(合同工)。6、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职工医疗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济于1973年12月13日应征入伍,并于1978年4月1日退伍,1987年张济在中煤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所属合资矿生产部工作(合同工),1991年张济与中煤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合资矿解除合同。2016年国家民政部颁发174号文件,按照文件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月可享受25元的老年生活补助。2015年9月24日,张济年满60周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每月享受25元的生活补助,但民政局要求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材料才能予以办理。2016年初,张济到朔城区人民武装部寻找档案,朔城区人民武装部经核查复员军人档案登记簿后,告知张济的档案被平朔陈月华提走。经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查找档案一直没有找到,陈月华其人也不能确定。而且张济在诉讼中未提供陈月华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单位介绍信、提档函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张济应征入伍、退伍的证据确实。张济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退伍后在中煤平朔露天煤炭工业公司所属合资矿生产部工作(合同工)。双方解除合同回到农村,属农村籍的退役士兵,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应该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张济在诉讼中所提供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是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从朔城区人民武装部提走了其个人档案,也不能证明是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丢失了档案材料。同时,张济的应得利益并未实际损失,故本院认为张济主张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因丢失档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这一诉讼请求显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驳回张济的诉讼请求。建议张济向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反映、协调解决落实政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玉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大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