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文友与沐曙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友,沐曙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友。被执行人:沐曙升。本院在执行王文友与沐曙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沐曙升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6686元(含利息)元,诉讼费6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成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