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刘爱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刘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法定代表人:练建军;局长。被执行人:刘爱敏,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爱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778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