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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北京玉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玉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利(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三层建友酒店3077室。法定代表人熊敦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利(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7号院1幢地下二层、地下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七至十层。法定代表人曲旭晓,经理。北京玉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利(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208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玉楼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利(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关注公众号“”